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NCC) 101年度的民眾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發現民眾主要收視方式以有線電視比例最高,高達75.68%;其次為無線電視占10.98%;再其次為中華電信MOD (8.3%),第四名是網路(OTT)占4.82%。不過,依筆者淺見,由於台灣各地仍可能存在部分私接戶,有線電視收視比率應已超過80%,說起來真的是相當驚人。



然而,有線電視這樣的特許獨占事業的特性是否也該尊重公共利益呢? 其實,有線電視的節目內容除了一般大家熟知的衛星節目頻道(如:CNN、HBO、DISCOVERY、TVBS、三立、東森等)或一些購物頻道外,其實各地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都有開放公用頻道(即接近頻道Access channels),專供給政府、民眾免費使用,主要目的是藉由民眾提供具公益性、社教性與藝文性節目使其在電視上播出來落實及保障公民對於媒體的近用權(public access to the media)。

當然以商業利益為導向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竟然會提供這種服務? 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廣電法規的關係,根據我國有線電視法規定,系統經營者必須免費提供頻道作為公益性、藝文性或社教性節目使用,所以不放的話那可就違法啦!

但重點是,這類公用頻道(簡稱PEG,也就是Public/Educational/Government;一般會定頻於CH3)有多少人會去使用? 您是否也早就錯過接近使用媒體的機會了呢? 本文以台中群健有線電視為例,簡單跟各位讀者分享一下申請使用的幾個重點需要注意的:

(以下內容節錄自群健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辦法)

1.公用頻道為免費使用之頻道,惟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公益性、社教性、藝文性之內涵,並以公共利益及市民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

2.申請使用者須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並載明節目內容、託播人、著作權人、分級標示、長度等書面資料(如附申請書)。涉及版權需由申請者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並書寫播送申請書,爾後若有法律上(包含著作權法、隱私權、誹謗等)之糾紛,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繳交著作授權同意書

3. 公用頻道之播出,須以書面方式申請之,申請使用者應填具「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如附申請書),並應於上述書面申請之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予系統業者。

繳交公用頻道播送同意書

4. 節目影帶類型:DVD光碟。節目長度:以120分鐘為上限。

5.系統業者僅提供公益頻道時段供申請使用,如申請者需系統業者協助節目拍攝、製作時,應自行支付本公司合理之節目製作費用。→筆者認為這點有可改善之處,畢竟一般民眾沒有很專業的影視拍攝器材及後製能力,所謂的節目製作費用需要多少? 多少一定會影響使用接近頻道的意願,建議未來應多辦理攝影後製的基礎技術訓練亦或提供設備的借用,至少也提供無媒體使用經驗的公民一個學習的管道,相信這樣才能充分讓民眾使用到這個公用的免費頻道,不然到最後還是變成「頻道閒置」,所謂近用公共媒體都將淪為空談。

談到這,大家是否有想法拍攝什麼樣有公共利益的節目內容放到電視上去播出了呢? 筆者鼓勵大家重視並使用公用頻道喔!